不要註冊一人有限責任公司
許多盆友在創業成立香港公司時,由於不瞭解相關現行政策和法律法規法規,盲目跟風地註冊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,這樣這種企業方式存有非常大的法律法規風險。
有限責任公司的人會怎麼樣?
最先這樣先來解釋一下什麼叫比較有限責任?企業債務承擔相對有限的責任,而相對有限責任則由企業承擔。
假設A公司註冊資本200萬,A和B為出資者,法律法規上叫股東,假設他倆各出資了100萬,那麼AB各占50%股權。這時侯,由於A公司經營不當,對外負債2000萬,而這家企業僅有不上500萬資產,拿500萬去還2000萬債務,還欠1500萬,那這個時侯這1500萬怎麼處理?是不是必須股東A和B一起承擔呢?
回答是當AB股東沒有濫用股東權利,損害企業債權人權益的時侯是不用償還的,其實它是比較有限責任,承擔的債務是以其出資額100萬元為限,再多的債務都跟股東沒有關係。這時侯A公司要是到企業註冊地人民檢察院申請企業破產,由人民法院判決破產結算,對企業僅存的500萬元淨資產按占比償還各債權人債務。
因而,這便是比較有限責任的好處,股東投進去的錢,較大的風險也就是出資額沒了,可是絕大多數別的的錢都挽救了對不對?那為什麼不能註冊一人有限責任公司?一一個人有限責任公司還是更有限責任?
第一,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個單一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,其註冊資本為2億元,另一個公司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。從字面看也是比較有限責任,可是告訴大夥兒千萬不可以成為那個A,你瞭解為什麼嗎?如果最高人民法院,如果該公司欠該公司2000多英鎊,那麼該公司a-leary可以共同起訴該法院,並規定只有a-leary股份應對2000年的債務負責。
那麼什麼狀況下A無需承擔連帶責任呢?
根據《公司法》第六十三條規定,有限責任的企業股東無法證明企業財產獨立股東自身財產的,應對企業負責。根據反過來解釋即該股東A能舉證證明其資產獨立於A公司財產的,就無需承擔連帶責任。也就是說,a和a與公司聯繫在一起,除了他已經把公司的200美元連接起來,如果a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這樣做,如果a不需要把錢電匯給a,或者如果a沒有把自己的錢電匯給a,那麼一個遺囑認為a和a必須將資產混合起來,而且遺囑必須將責任交給公司。從判例來看,人民法院在審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案件時,幾乎都以單一股東為被告,判決其承擔連帶責任。因此,為了規避這個風險,一定要去變成三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。
假如已經辦了一人有限公司註冊,也很簡單,將你的股權割讓一部分給你的朋友或親屬,實現工商局登記。這樣就變變成三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了,最大限度的保護投資者的安全性。